第296章 警方调查(上)(4/5)
理解和应用跟踪反馈在矛盾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小主,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更精彩!
跟踪反馈周期的设定应根据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调解后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下是一些建议的设定原则和方法:
一、设定原则
合理性:跟踪反馈周期应合理,既不过于频繁打扰当事人,也不过于稀疏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针对性: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设定有针对性的跟踪反馈周期。
灵活性:在设定跟踪反馈周期时,应保留一定的灵活性,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设定方法
短期跟踪:
时间范围:调解后的初期阶段,如1个月或更短时间内。
目的: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实施方式:可以通过电话随访、见面谈话等方式进行。
中期跟踪:
时间范围:调解后的中期阶段,如2至3个月内。
目的:进一步确认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评估调解效果,以及预防矛盾复发。
实施方式:除了电话随访、见面谈话外,还可以考虑实地走访等方式。
长期跟踪:
时间范围:调解后的长期阶段,如半年或更长时间。
目的:巩固调解成果,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彻底解决,预防新的矛盾纠纷发生。
实施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跟踪方式,如定期回访、建立长效机制等。
三、注意事项
个性化设定:对于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和不同的当事人,跟踪反馈周期应有所区别。例如,对于涉及复杂利益关系的矛盾纠纷,可能需要更长的跟踪反馈周期。
及时调整:在跟踪反馈过程中,如果发现实际情况与预期不符或出现新的问题,应及时调整跟踪反馈周期和方式。
建立档案:为每一起矛盾纠纷建立详细的跟踪反馈档案,记录每次跟踪反馈的情况和结果,以便后续分析和总结。
四、实例参考
富顺法院推行“123回访”制度:在结案后分别设立1个月、2个月、3个月的跟踪回访观察期,主动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实实在在为当事人祛心病、解忧愁。
基长镇运用“136”工作机制推动矛盾纠纷闭环管理:针对正在调解(起诉)过程中的案件每月进行定期监测回访不少于1次;针对已判决或调解刚完成的案件,在半年内每两个月仍需要定期监测回访不少于1次,半年内不少于3次监测;针对矛盾纠纷各方生活、情绪已稳定,并且半年内已监测回访过不少于3次无异常的,继续在半年内监测回访不少于1次后才能提交研判会商销案存档。
综上所述,跟踪反馈周期的设定应根据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调解后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通过合理设定跟踪反馈周期和方式,可以确保调解成效得到巩固和扩大,预防矛盾纠纷的复发。
在跟踪反馈中保护当事人隐私是至关重要的,这涉及到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尊重和法律规定的遵守。以下是在跟踪反馈中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具体措施:
一、